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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bj.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2023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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