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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一)

更新时间:2018-09-05 16:43:30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

  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在现行中国法项下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实践中,“电子商务”多体现为一个商业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百度百科》将电子商务描述为“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lue-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该描述突出电子商务的信息网络技术特征,以及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内容特征。按照该描述,电子商务似乎不包括诸如电子化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而仅仅是指网上购物、交易(如京东、淘宝、携程)等狭义的电子商务。


  《维基百科》将电子商务描述为“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该描述突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不谋面、可多人同时进行、电子支付”的交易特征,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按照该交易特征和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可涵盖网上银行、网上股票交易等广义的电子商务。


  深入理解和把握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正确理解特定电子商务活动应归属于哪类增值电信业务。从不同的角度电子商务有不同的分类:如经营类电子商务和非经营类电子商务;自营类电子商务(如無印良品)和平台类电子商务(如淘宝);境外电商、外资电商、合资电商、内资电商。


  电子商务是增值电信业务吗?


  增值电信业务是相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而言的,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这里的“增值”是“附加”的意思,而不一定是指收费或营利。根据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等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B1),也包括“存储转发类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


  从电子商务的形式和技术特征来看,绝大多数电子商务都涉及增值电信业务。但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并未提及“电子商务”字样或其归属的类别。所以,特定电子商务活动属于哪类增值电信业务要根据其特征和内容具体分析。实践中,电子商务应归入哪类增值电信业务认识上存在前后不一:


  2014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颁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首次明确将经营类电子商务归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014 年1月6日以前,经营类电子商务在实践中通常被归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绝大多数经营类电商获得的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或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B2),而没有获得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B1)。少数电商同时获得第一类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例如苏宁易购同时持有苏B1-20130131与苏B2-20130376。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5月23日颁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将原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归入了“信息服务业务”所在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可见,经营类电子商务归属的增值电信业务类别从第二类调整为第一类(目前限于上海自贸区),并有可能再调整为第二类。非经营类电子商务是否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以及属于哪类增值电信业务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实践中,非经营类电子商务通常被归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信息服务业务”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电子商务需要“ICP证”吗?


  电子商务从其形式和技术特征上看,通常应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而ICP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简称。“ICP证”从本义上讲应是仅针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显然,增值电信业务不等于互联网内容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不等于“ICP证”。


  简单来说,增值电信业务是个大概念,ICP是个小概念。根据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就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信息服务业务”而言,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可见,“信息服务业务”包含了面向因特网用户的内容服务(ICP)。因此,互联网内容服务应当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信息服务业务”。


  如上文问题2中所述,自2014年1月6日起,经营类电子商务被明确归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因而应取得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不是“ICP证”。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只有上海自贸区明确将经营类电子商务归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而在自贸区外或在 2014年1月6日以前,经营类电子商务通常被归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应取得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尽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涵盖了互联网信息服务,鉴于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有特别的许可和备案形式,实践中,对于归入“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常办理“ICP证”即可,而不再办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信息服务业务” 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办理ICP备案,而不需要办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里还需要提及一个效力等级不高,但对电子商务的实践有重要影响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8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颁布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内容来看,上述规定所调整的应是平台类电商和自营类电商。前者(不考虑外资因素的话)如淘宝、蘑菇街须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者如無印良品、盖璞办理ICP备案即可。


  实践中,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对自营类电商应办理“ICP备”还是“ICP证”的处理情况不完全一致。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允许从事自营类电商的外商独资企业持有“ICP备”,而不必持有“ICP证”,例如盖璞持“沪ICP备10200002号”;优衣库持“沪ICP备 09003223号”;無印良品持“沪ICP备08018225号”。而在北京,自营类电商有的持“ICP证”,例如凡客诚品持“京ICP证100557号”。


  综上,电子商务在实践中有的需要办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的需要办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的需要办理“ICP证”,有的需要办理“ICP备”。


  境外电商在境外网站上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中国境内消费者对境外商品的巨大需求引起越来越多境外电商的关注。然而,境外电商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面临很多现实问题:首先,很多中国境内消费者对一些境外知名电商闻所未闻;其次,在中国境内访问境外电商网站速度不快;境外电商大多没有中文界面,不能满足中国境内大众消费者需求;采用外币计价,中国境内消费者要承担汇率波动风险;不提供海外直邮,所购境外商品只能通过略显灰色地带的“海淘”方式入境;境外电商通常是散件发货、物流成本高;境外商品入境可能因为关税、检验检疫、知识产权、标识等问题而不能顺利通关;境外电商对入境后商品不能提供高效便捷的退货等售后服务。


  鉴于上述问题,境外电商在提升中国境内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服务水平方面还有很大空间。针对存在的问题,很多境外电商开始针对中国境内消费者对其网站进行优化,包括:推出简体中文网页、开通海外直邮(而非通过“海淘”入境)、采用人民币计价、提供人民币跨境支付的解决方案等。例如,美国的梅西百货、博洛茗、英国的、美国集团旗下的缤客等境外电商有的推出中文网页,有的支持支付宝付款,有的提供部分商品直邮中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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