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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和形式

更新时间:2020-01-06 14:01:35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和形式.股东出资系股东为了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的人格,使公司能够以法律拟制人的资格进行经济活动,并保障公司能够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必备的资金保障.

  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出资系股东为了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的人格,使公司能够以法律拟制人的资格进行经济活动,并保障公司能够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必备的资金保障。根据法律规定,货币,实物和能够以货币评价其价值的财产性权利均可以作为出资。股东出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缴出资,另一种是认缴出资。股东出资有三种形式,一是货币,二是实物,三是财产性权利。下面就这几种出资方式分别讨论:

  一、出资的种类

  1. 货币出资

  我国对货币出资的种类未做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以人民币作为标准币种,并且币种应当与营业执照相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换算为同一币种数额公示(一般是换算为人民币)。

  货币出资的股东权利自货币出资至公司账户起,股东依法享有实缴出资相关的股东权利。

  2.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交付至公司能够控制即为出资到位的,不需经过特殊程序,比如办公家具、办公设施、工厂仪器设备等;一种是须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如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车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

  实物出资以公司能够实际享有财产权并实际控制为基本要件,将实物交付公司控制或变更产权登记并由公司实际享有权利的,即为出资到位。

  实物出资以出资到位作为股东享有实缴出资股东的权利。

  3. 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可以作为出资,但须经评估,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登记为公司享有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均可以作为出资。

  4. 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

  其他无形财产权是指除知识产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在法律观念上对诸如票据、股票、商誉,特许权等,以及一切代表财产取得来源和方式的权利都视为无形财产。具有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特征的无形财产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如土地使用权,可以经变更登记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二、出资的限制性规定

  1. 货币

  货币出资中有下列情况具有限制性规定:

  (1)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贷款获得的货币不得对公司出资;

  (2) 对公司的借款不得用于对本公司出资,但司法实践中,如用于出资而未声明的,不影响公司对于该出资的所有权,而是处置该股东的股东权;

  (3) 非法收入不得用作股东出资,但实际出资时未声明的,并不导致出资失败,使公司减资,但应当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处置该股东的股权;

  (4) 非法定货币不得用于出资,比如比特币,在我国确定了其不具备合法的要件,因此不得作为公司出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货币,或禁止、限制作为出资的;

  (6)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总出资额度的30%。

  2. 实物出资

  (1) 法律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实物,比如枪支弹药,未经法律特别准许,不得作为出资;

  (2) 设置担保物权的实物,由于担保物权利有瑕疵,法律不认可其出资价值,但应区分对待,如经担保登记的担保物,由于无法办理权利变更登记或实践中存有障碍,不得作为出资;如未经登记的担保物,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不存在优先性,因此,该等担保物如未经声明担保权利存在而作为出资的,公司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应视为善意取得,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3) 明知权利瑕疵的实物作为出资时,全体股东对其瑕疵均已明知,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尊重公司财产权的确定性,以全体股东对于该担保物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以该股东的出资作为标的承担债权,不因此导致公司的减资行为,此种出资瑕疵的责任由股东承担,而不由公司承担;

  (4) 无权处分出资实物的情况(此种情况仅限于不需依法登记的物权),如其他出资人有理由相信该物为出资人所有的,适用善意取得,公司因此获得该物的权属,出资成立并生效,原权利人追击该物的,公司可以对抗其物权直追权,出资人对原权利人承担相应债务;如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公司不能取得该物权,公司负返还原物义务,原出资人出资无效,公司全体知情股东就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3. 知识产权出资

  (1) 须经登记的知识产权,其出资时,应当查明产权情况,因此产生的未经登记公示的权利瑕疵,由原出资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原出资人自行承担,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如因此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出资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导致权利价值降低的,原出资人承担补足责任;

  (2) 不需登记或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存有瑕疵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善意的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条款;其他股东知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影响公司权益;但知识产权交付行为经撤销或宣布无效的,原出资人应当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4. 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

  (1) 须经登记的,其出资时,应当查明产权情况,因此产生的未经登记公示的权利瑕疵,由原出资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原出资人自行承担,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如因此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出资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导致权利价值降低的,原出资人承担补足责任;

  (2) 不需登记或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存有瑕疵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善意的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条款;其他股东知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影响公司权益;但知识产权交付行为经撤销或宣布无效的,原出资人应当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三、出资的禁止性规定

  1. 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是因为:“劳务”具有人身性质,如果产生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对劳务无法执行;“信用”无法用货币予以衡量,违背资本确定原则;“自然人姓名”有人身性且无法进行转让;“商誉”的价值评估无一定的标准参照,会产生评估商誉价值的随意性,造成公司资本的不确定性,违反资本确定原则;“特许经营权”会引起对国家批准文书的非法倒卖。因此,上述财产不得作为出资。

  2. 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

  禁止作为出资的各类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位阶中,包括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技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术、物品等、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设备、器械、装备等,如原子裂变技术不得作为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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