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通用航空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其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第八条,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必须为企业法人,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2. 民用航空器要求:申请人需具有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器,这些航空器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登记,并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对于从事载客类和载人类经营活动的,还应具有标准适航证。
3. 驾驶员要求:申请人需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其他条件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
申请与审批
《规定》第十条指出,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可延长10日。准予许可的,应在10日内颁发、送达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于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即民航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满足条件后,民航行政机关直接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无需现场审验。
载明事项
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及颁发日期等信息。根据《规定》,经营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期与变更
经营许可证原则上持续有效,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若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监管与年报
《规定》还要求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经营活动信息,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等。
简政放权与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的修订体现了民航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心,通过减少行政干预、简化许可条件、创新许可方式等措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通用航空行业的安全有序发展。
诚信体系建设
《规定》还增加了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建设条款,明确了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情形,推动企业由他律转变为自律,构建通用航空诚信体系。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规范通用航空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经营许可条件、优化许可程序、强化监管与年报制度等措施,该规定为通用航空企业提供了更加清晰、透明的经营环境,有助于推动通用航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