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北京市作品著作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创作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管理。这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技术设计图及说明、地图、示意图、立体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1. 自愿原则:作品的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登记。
2. 真实原则:申请人在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3. 完整原则:提交的证照证件和作品文件应齐全、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 一致原则: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应与提交的证照证件和作品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作品样本、作品登记承诺书等材料。如提交作品实物样本,还需提供版权登记实物样本征集展示授权书。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线上提交可通过北京市版权局官方网站进行,线下提交则需前往指定的版权登记窗口。
3. 审核:版权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4. 登记发证:审核通过后,版权登记机构将颁发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在相关平台上公示登记信息。
1. 版权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作品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高效、公正。
2.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版权登记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北京作品著作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为创作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著作权保护服务。同时,也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