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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hubca.miit.gov.cn/)

更新时间:2024-04-22 17:19:59     作者:财税小编-鄢新



摘要: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hubca.miit.gov.cn/)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可在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hubca.miit.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二)公开形式

  在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政务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789号

  邮政编码:430074

  电话号码:027-87796999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也可以到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现场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份《申请表》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详细准确。申请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面递交,也可以通过邮政寄送方式递交。当面递交的,请到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地址递交。通过邮政寄送方式递交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口头提出,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须亲笔签名或者盖手印予以确认。

  3.申请的处理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将登记受理。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文字来源于: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hubca.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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