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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23-03-23 09:22:07     作者:财税小编-解基妩



摘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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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我司近期关注的热点,我们也介绍了很多办理知识,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这个资质是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那具体如何在规定中解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办理的内容呢?一起看看下文内容。供您参考。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本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介绍完了。如果您还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问题或想办理,请联系大通天成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010-6335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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