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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江南”商标撤销复审案

更新时间:2020-02-21 13:08:09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醉江南商标撤销复审案,申请人因第4524439号醉江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67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标题:“醉江南”商标撤销复审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徽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云峰

  申请人因第4524439号“醉江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67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鱼(非活的)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鱼(非活的)商品上一直持续宣传并实际使用,亦提交了证据。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主要包括:

  1、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2、商品条码证书;

  3、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包装袋印刷证明;

  4、销售发票;

  5、商品检验检测报告;

  6、包装袋等证据。

  商标局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自然人江徽于2005年3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鱼(非活的)、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经核准续展,现仍在有效期内。2018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在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鱼(非活的)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鱼(非活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仅可证明复审商标的注册及续展情况。让据2商品条码证书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使用商品,且不能证明该条码商品已进行了实际商业流通。证据3印刷证明未显示复审商标,亦非复审商品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且不能证明所印刷的包装所涉及的商品已进行实际销售。证据4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发票上显示的商品亦非复审商品。证据5商品检测报告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复审商品。证据6包装袋显示形成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和2019年3月11日,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包装袋上显示使用的商品名称为花生、米宝宝,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综合考虑所有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鱼(非活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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