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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事件(一)

更新时间:2020-01-16 13:59:34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2019年,我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亮点频现,成效显著.《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重磅推出,为新时代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

  2019年,我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入落实“严、大、快、同”的保护理念,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亮点频现,成效显著。《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重磅推出,为新时代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华为与三星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达成全球和解;在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二选一”现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一批有重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涌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岁末年初,让我们一起重温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事件吧。

  行政保护:力度加强,成效显著

  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成效显著。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首次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意见》主要以2022年、2025年为重要时间节点,从保护实际效果、保护能力建设、保护体系建设、社会感知和认同等方面确定工作目标。《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2019年,在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推出了新举措,出台了新规定,取得了新进展。

  为加强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切实提高商标、专利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入选首批22家试点单位,将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保护,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效率与水平,加快推进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思路,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26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13.7%。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和专项整治,印发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开通地理标志电子申请保护平台。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签署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湖南、陕西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安徽建立春茶地理标志保护名录,江苏、北京、上海开展重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地、销售地和流通地联动保护。(孙芳华)

  来电VS街电:高额判赔,备受关注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街电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两家共享充电宝企业,然而,两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一直没有中断过,在过去的一年,还发生了一起判赔额高达3000万元的诉讼。

  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来电公司起诉街电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后,2019年年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来电公司起诉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旺梦乐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街电公司侵犯了来电公司持有的“吸纳式充电装置”(专利号:ZL201520103318.2)及“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专利权,判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两案共需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永旺梦乐城则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该案一审判决因判赔额巨大,在当时引起较大轰动。

  2018年6月15日,来电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街电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使用的共享充电柜式机、屏幕机等多款产品所用的相关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街电公司停止侵权,两案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600万元。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来电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禁令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及听证后作出裁定,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来电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街电公司须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永旺梦乐城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裁定作出后,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法院驳回了两公司的复议请求。

  在随后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来电公司对两被告的指控能否成立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街电公司与永旺梦乐城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2019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就该案是否为重复诉讼、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传动组件”“顶针导向结构”等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广东高院未当庭宣判。

  来电公司最早申请共享移动电源相关专利,而街电公司市场占有率最高,双方在北京、深圳、广州等地展开专利大战,相关诉讼多达40余起,对共享移动电源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格局产生巨大影响。系列案件颇具典型性,对科创企业如何自主创新、布局知识产权,如何维权和应对专利诉讼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警示意义。(姜旭)

  华为VS三星:两强和解,合作共赢

  2019年5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诉讼调解,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在专利技术许可谈判中取得重大进展,两家公司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达成全球和解,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达成框架性的《专利许可协议》。至此,两家公司的专利诉讼大战终于落下帷幕。

  自2011年以来,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就专利交叉许可问题发生了多起冲突,双方也进行了多次谈判,但一直都没有实际性的进展。

  2016年5月,华为公司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和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对三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星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2018年1月,深圳中院就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星公司在我国生产、销售的4G智能终端产品侵犯华为公司的两件专利权。三星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在美国,三星公司反诉华为公司滥用专利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该案于2018年9月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审理。由于此前双方已在美国市场达成和解,上述案件已陆续撤销。

  2016年6月27日,华为公司再度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三星等公司共同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2017年4月,泉州中院一审认定三星20余款移动终端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随后,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除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7月,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于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驳回三星公司的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三星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后,双方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18年10月,北京高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两家公司先后在我国和有关国家和地区提起诉讼40余件。

  两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有利于推动当事人在全球通信领域的合作发展,这也有助于加快整个通信行业产品和技术标准的迭代更新。两家公司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达成框架性的《专利许可协议》,能够降低各自的专利技术获取成本,从而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实现对未来产品的技术研发,尤其是5G手机等。(孙芳华)

  通领VS公牛:专利无效,影响

  2019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针对2件涉及电源插座安全的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宣告2件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案专利权人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通领科技),请求人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牛集团)。

  通领科技和公牛集团均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安全插座的企业。通领科技自成立后一直专注北美市场,公牛集团则一直是国内插座领域的标杆企业。2018年12月,通领科技以公牛集团涉嫌侵犯2件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高达10亿元。涉案专利包括一件名为“支撑滑动式安全门”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297882.4),一件名为“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681902.3)。

  随后,公牛集团针对通领科技的2件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该专利权利要求2至7也不具有创造性;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至10不具备创造性。

  电源插座应用于各行各业,遍及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此次2件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引发了业界的普遍关注。在业内人士看来,电源插座领域的很多核心专利掌握在国外申请人手中,国内申请人的很多专利是根据国外核心技术进行的外围改进或变形,这些专利权的稳定性不强。2件涉及电源插座安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引发企业对技术创新和专利质量的重视。今后,我国插座企业应重视深度研发,布局一批核心专利,并在核心专利基础上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研发,布局一批有价值的外围专利,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专利组合。此外,我国在电源插座技术创新方面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对于产品升级普遍较早。国内插座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或专利布局时,需要充分了解全球范围内相应技术领域的发展现状、改进热点以及专利布局情况,力争占领这一领域全球技术创新的制高点。(赵瑞科)

  王老吉VS加多宝: 广告之争,喜忧参半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一纸判决,长达5年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语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最高院终审判决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同时认定加多宝“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相关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因认为武汉加多宝在《潇湘晨报》发布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语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公司将武汉加多宝、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湖南丰彩公司)等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2015年9月,长沙中院一审认定武汉加多宝发布相关广告词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向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2.3万元。

  随后,双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赔偿金额减少为600万元。

  因不服二审判决,武汉加多宝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终审判决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在《潇湘晨报》上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湖南丰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语的加多宝凉茶。

  2014年,因认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将广东加多宝等告上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立刻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余元。

  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随后,广东加多宝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日前,最高院终审认定广东加多宝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使用上述广告语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最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通过再审对该系列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给出了权威结论,让加多宝和王老吉持续多年的广告语之争划上句号,对厘清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行为边界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有序合法的竞争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企业要拥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做好商标品牌布局,否则就是在为他人做嫁衣;在做广告宣传时一定要严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使用会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广告宣传语,自觉规范广告用语,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孙芳华)

  《五环之歌》:作品可分割,歌曲不侵权

  2019年8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歌曲《牡丹之歌》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经乔羽授权,众得公司享有《牡丹之歌》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众得公司发现,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创作成《五环之歌》,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使用,遂以上述四方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为由,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被告辩称,该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该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合作作者之间理应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且该歌曲的歌词与曲谱在创作方式与表现形式上可予明确区分,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在不损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诃、吕远就该歌曲的曲谱享有著作权,词作者乔羽就歌词部分亦享有著作权。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该案仅就歌词部分使用认定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未侵犯众得公司对《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此外,《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对此,有专家表示,改编权的核心是改变了在先作品,创造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时,经过改编后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此外,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郑斯亮)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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