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商标被提异议或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所以说,在初审公告、注册公告期内的商标都有可能因为违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提异议或无效宣告。
注意:初审公告期为3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