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怎么办理,是本文主要内容。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专利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活动。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旨在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办理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在线申请、审核及备案完成,需提交特许人资料、被特许人资料、特许经营合同等。办理前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拥有注册商标、至少2个直营店等。备案成功后,将颁发《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书》,并在官网公示,有助于提高企业公信力,规避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简单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就是企业(特许人)把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宝贝”许可给别人(被特许人)用,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来经营,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过程,得向商务部门“报个到”,备个案,以确保一切合法合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特许人限定为企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的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认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本条款,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都认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其所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此外,法院需要结合合同签订人、经营资源的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合同实际履行人等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来认定涉案合同的特许人,从而最终认定合同效力。
(3)何为企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法律含义。从法律形式来看,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4、行业资质:如食品相关资质。
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市场计划书;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商标注册证;
许可使用授权书;
两店满一年证明;
店面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如:食品经营许可证);
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备案授权书;
受委托办事人员身份证;
特许人联系信息;
逾期备案说明书;
商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特许人承诺书。
以上就是今天全部内容,关于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怎么办理,25年申请条件及材料须知内容。如果需要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新办、续期或者想更多咨询问题,请联系大通天成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339152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