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rst.hebei.gov.cn)上查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拨打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规范性文件;
3.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全省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下列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属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rst.hebei.gov.cn)
2.“河北人社”微信公众号
3.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4.到省档案馆、省图书馆查询
(1)省档案馆: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80号(裕华路与师范街交口北行150米街西)
(2)省图书馆: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16号(裕华路与东大街交口南行400米街西)
5.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搜集、统计、研究、分析或重新制作。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311-12333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邮政编码:05007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在本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递交。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3.平台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申请。
我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厅公开投诉电话:0311—66908067
(文字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rst.heb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