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怎么处罚,是本文主要内容。通过下文您将了解上海主管部门处罚最新案例及相关法规。顺便介绍下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希望对您申请资质有帮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店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资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根据线索,长宁区文旅局执法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的发货地点进行检查,核实其在网络平台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情况。检查中当事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现场查出的出版物。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其注册时上传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因未通过2021年的年检于2022年1月失效,自2022年1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销售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长宁区文旅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现场扣押的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什么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又称为图书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涵盖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其办理对象是: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三、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只要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四、为什么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店铺的必需证件,有了这个证件,店铺才能正常运营,才能出售书籍,与其他店铺进行合作。从《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就不能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情节严重的还会造成犯罪。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本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怎么处罚,上海最新处罚案例参考介绍完了。如果您还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问题或想办理,请联系大通天成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339152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