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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转报(转江西政务)

更新时间:2025-05-03 02:59:20     发布时间:2023-05-24 09:40:40     作者:财税小编-戎雨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转报(转江西政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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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转报(转江西政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转报,是什么?大通天成官网已经介绍了很多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的内容,该资质简称就是网络视听许可证。下文来自江苏政务网,希望对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帮助。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转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转报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4项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条 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今天,我们了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转报(转江西政务)内容,如果您的企业有需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或其他视听相关资质,请联系大通天成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33915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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