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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具体内容详解

更新时间:2025-05-02 07:16:38     发布时间:2023-05-05 09:48:14     作者:财税小编-汝逸



摘要: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具体内容详解。 (一)受委托单位受理、审核、审批本辖区内企事业机构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附件1的格式编定许可证编号,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要求,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受委托单位可以参照模板(附件2)制作、公布并完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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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具体内容详解

  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通知如下。通过下文您将了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放管服的改变措施。第八条规定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那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方便您的办理。

  各市文广(体)旅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要求,现就委托下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下放方式

  委托下放。赋予各设区市文广(体)旅局、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审批权。

  三、办理依据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审批程序

  (一)受委托单位受理、审核、审批本辖区内企事业机构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附件1的格式编定许可证编号,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要求,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受委托单位可以参照模板(附件2)制作、公布并完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编定许可证编号,并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完整申请资料提交我局备案,并及时填报审批信息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我局,并抄送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人:自治区广电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卢元英、谭蕾蕾,联系电话0771-5595631,传媒机构管理处黄彬,联系电话0771-5516085。

  (三)受委托单位于审批前预先领取加盖我局公章的许可证原件。首次领取10张,之后凭借审批信息表及实际办理需要领取下一阶段的许可证。盖章许可证套打过程中,如有损毁,请注意保存,待下次领取新证时一并返还自治区广电局。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打开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站(http://zwfw.gxzf.gov.cn/),搜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在“办理材料及目录”中下载所需材料,向委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扫描件通过电子邮箱提交至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联系人:卢元英、谭蕾蕾;电话:0771-5595631,电子邮箱gxgdfgc@163.com ,gxgdjcmc@163.com。

  (三)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市信用信息平台。

  (四)明确责任。受委托单位需明确受理、审核、审批等岗位职责和各环节负责人,建立可追溯的责任管理制度。要加强力量保障,安排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正派、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事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按照规定,此审批事项不得再委托和下放。

  (五)受委托单位应细化办事指南,厘清审批流程,明确审核内容、标准。按规定程序、标准、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六)加强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自治区广电局将通过日常抽查的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单位、各市文广体旅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自治区广电局报告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况、承诺失信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换证按设立程序施行。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的设区市,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制作机构月报、年报的督促工作。

  (八)请各受委托单位于8月15日前将负责此项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姓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号报送至自治区广电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电子邮箱:gxgdfgc@163.com,电话:0771-5595631。

  附件: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

  2.告知承诺书(参照模板)

  3.注意事项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息表

                               自治区广电局

                              2022年8月10日

  综上所述,本篇内容介绍了广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具体内容详解的文章。如果您还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问题或想办理,请联系大通天成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33915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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