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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吗

更新时间:2019-05-29 16:09:06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短视频作为近几年的主流话题中心,越来越多人注意到短视频带来的流量与知识产权问题,并且近几年短视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屡犯不止,让业内对于短视频侵权事件备受争议。

  短视频作为近几年的主流话题中心,越来越多人注意到短视频带来的流量与知识产权问题,并且近几年短视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屡犯不止,让业内对于短视频侵权事件备受争议。

  去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案,或为短视频性质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快手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涉案视频能否构成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涉案视频时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属于“类似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目前市场上的短片题材广泛,内容丰富。作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现有的短片不仅仅是意识形态范畴,应该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无论短片以何种形式呈现,其总体情况都是一系列带有或不带有数字形式伴音的图像,这些图像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短片平台或其他平台上传输甚至下载。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短视频的原创性。

  具体而言,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目前包括抖音、小咖秀等短视频平台均推出有视频模仿功能,即用户可以根据他人拍摄的短视频内容,拍摄具有同样配音效果的短视频。

短视频著作权

  那么,对于模仿他人作品而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笔者认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决定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系相同主题,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对同样主题进行模仿创作的短视频不会因模仿而丧失独创性,而如果模仿的内容包括主题和表达,在后短视频作者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也不能排除其独创性。

  笔者认为,短视频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由于短视频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且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和传播于互联网之中,故其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第二种为其他作品。对于剪辑类短视频,如作者围绕某一主题进行剪辑和组合而制作的短视频,即便其使用的元素并非作品,只要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取舍、编排个性的,该短视频也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比如,制作者就某位明星多年来走红毯的片段制作经典合集等。

  第三种为录像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之下,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和制品两种,短视频由于其本身即是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系列数字化影像,所以,在其不构成作品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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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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