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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节选

更新时间:2023-01-16 10:36:17     作者:财税小编-谭洋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节选。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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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节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这个资质全称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是网络视听许可证。是互联网视听产品重要资质,2023年一起来看看这个资质如何办理。本文结合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摘要出最重要的办理资质等内容,希望对您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有所帮助。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三章 业务监管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今天,我们了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节选内容,如果您的企业有需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或其他视听相关资质,请联系大通天成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010-6335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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