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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业务政策解析

更新时间:2020-10-21 13:47:20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外商投资电信业务政策解析,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政策解析

  中国互联网一直是被外资所关注的一个投资领域,除了大规模的海外基金以财务投资人身份,构建各种灵活多变的VIE架构进入这一行业外,亦有大批的国外投资方,他们在海外拥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成熟商品或服务,希望把业务拓展将到中国国内,服务国内买家和用户。他们密切关注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希望以合资或独资的身份进入中国市场。如果您有这样的海外合作伙伴,那么如下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总结,将会给你提供最好的指南。

    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ICP证

  首先,澄清一下互联网业务中最常见的两个证件的关系:

  — ICP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简称。“ICP证”从本义上讲是仅针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

  — 根据2016年3月1日实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B25类为“信息服务业务”。这里“信息服务业务”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所提供。可见,“信息服务业务”包含了面向互联网用户的内容服务(ICP)。

  因此可以理解,增值电信业务是个大概念,它涵盖了最常见的内容服务ICP,也包括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实践中,有些城市(如北京)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单独核发ICP证,而不再办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大多数城市的通信管理部门部门,对于获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则是核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明为“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基本要求

  2001年12月11日颁布,2008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2015年3月10日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外资产业目录中,外商投资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不得投资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也就是说,目前电子商务是外资最容易进入的领域,在上海自贸区可以独资经营;其他领域的外资持股有限;在新闻,出版,视听,网吧营业场所、网络游戏、除音乐之外的互联网文化,禁止外资。

  三、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是2014年以来国家开放电信业务的试点地区,主要体现在如下一系列政策上:

  1. 2014 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颁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达55%;对于已经对WTO承诺开放的“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持股比例可试点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2. 2015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该通告进一步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至100%。

  3. 2015年5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地域限制的通告》规定:将呼叫中心业务坐席设置的地域范围由试验区放宽至上海市;将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边缘路由器设置的地域范围由试验区放宽至上海市;允许网站加速服务器节点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但仅限于为自身网站提供加速,不得违规开展内容分发业务。该通告谨慎放宽了“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的要求。

    四、申请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程序

  具体流程

  具体操作细节如下:

  1、 项目核准阶段(如需),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定阶段,由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报送工信部,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3、 外商投资审批阶段,由相应等级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阶段,由工信部审批,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阶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核发《营业执照》

         以上是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介绍,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 电话:010-6335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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