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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icp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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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icp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icp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称为ICP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十大资质之一,办理数量最多的资质。该资质是经营性网站必备的资质。如果您的网站涉及经营性就要办理该资质,如果不办理会有什么影响,看看广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下文有ICP许可证详细的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以下简称本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化相关许可流程,确保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加强对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申请、审批、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一)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

  (二)受理前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而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被电信管理机构撤销并被行政处罚的,同一申请人在三年内提出该许可申请的;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申请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三)受理后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予许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持基础或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我局备案的;

  (三)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新业务、商用试验业务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证申请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被其他有关机构依法终止的或者企业法人自行解散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七条 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和五十九条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核准的批文,一经查实,省通信管理局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废止批文;

  (二)持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备案的,省通信管理局撤销备案;

  第八条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违法行政记录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强日常检查、诫勉谈话。

  第九条 省通信管理局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通报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重点考虑电信管理机构公示的有关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条 年检情况应当记录在经营许可证的附页上,按时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规定的(资料齐全且真实),记录“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符合规定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真实的)经整改符合要求的,记录“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记录“年检不合格”。

  第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逐步建立增值电信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

  增值电信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省通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不定期地组织对辖区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经营行为、客户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实施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的谈话制度,向申请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可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管理人员实施诫勉谈话,并予以书面记录。

  经诫勉谈话后仍出现同样违法行为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之前,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检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申请资料与实地检查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转让经营许可证为目的申请股东变更。

  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开展正常业务的证明材料,如接入协议、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发票、业务受理单等。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书、试点业务的批文等类型。

  第十八条 前条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情况记录表等四个附件。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书包括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和特别规定事项。

  试点业务的批文是指通信管理局以局文的形式发布的批复、通知、决定等。

  第十九条 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配合监督管理的要求写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特别规定事项中,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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