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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原来是个坑

更新时间:2026-06-28 16:12:02     发布时间:2019-09-30 09:56:07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有些财务人员将各类说不清道不明的业务都汇聚在“其他应收款”中,导致这个科目出现了大量资金往来和居高不下的挂账金额。在此大通天成小编提示大家,“其他应收款”有风险。赶紧对照以下四种情形看看您的“其他应收款”吧。

  情形一: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隐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醒:

  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形三:隐匿收入。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提醒:

  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形四:隐藏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提醒: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上述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其他应收款原来是个坑”相关资讯,如有相关疑问直接拨打→13391522356←获得一对一服务咨询服务。如果这样还不够,不如尝试扫码关注大通天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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