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 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 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二级承装类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 还应分别提供最近 3 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220 千伏以上、10 千伏以 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材料,在此期间 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 元、3000 万元;
申请一级、二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延续的,均应分别提供最近 2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220 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的程序予以办理,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前一 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承修、承试电 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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