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是本文主要内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是国家民航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允许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该许可证覆盖了广泛的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摄影、空中巡查、飞行培训、私人和商业用途的飞行服务等。获得此证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技术和财务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评估。持证者须遵守国家关于空域使用、飞行安全及运营规范的各项规定,确保飞行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制度旨在促进通用航空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1、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2、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3、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4、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5、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十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第一阶段申请受理阶段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ga.caac.gov.cn)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第二阶段审查决定阶段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三阶段结果通知阶段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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