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怎么办理?是本文主要内容。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通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必须取得的法定资质,由民航主管部门颁发。该许可证确认机场符合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具备提供通用航空服务的能力,如公务飞行、应急救援、空中游览等。企业需提交机场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材料,并通过现场审核。取得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合法运营,未取得或过期未续期将面临停运或处罚。

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跑道型机场,是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水上机场,是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通用机场按照其社会属性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者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其他通用机场。A类通用机场按照服务保障等级分为A1级、A2级两级。A1级通用机场,是指可以为机上所有人数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载客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A2级通用机场,是指除A1级以外的其他A类通用机场。
1、准备材料提交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2、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成功办理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场地的飞行条件、净空保护和场地条件等,满足开展相应运营业务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
(二)具有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置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的,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
机场运营人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机场运营人身份、机场产权或者委托运营的相关材料;
(四)机场运营人的负责人、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机场运营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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