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依据来源: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
2、申办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按照规定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4、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应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租用合同
5、有健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7、租赁车辆条件:
a.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为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的企业自有车辆
b.租赁车辆应为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b.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租赁经营者所有
(一)申报/收件
审查标准
1、符合当地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且符合受理条件;
2、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二)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交通委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满足条件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受理人员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决定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申办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项目
(4)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租用合同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车辆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为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2.车辆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3.《行驶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且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
4.车辆为租赁经营者所有
(7)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具有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情况说明
2.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情况说明
(四)发证

1、备案时间有何限制?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按照规定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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