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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6-06-23 09:17:33     发布时间:2021-10-12 16:20:19     作者:财税小编-俞琳评



摘要: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即时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为更好地推动条例落地,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本次监督的重要内容聚焦各有关部门制定、修改相关配套文件、措施,逐条逐款落实条例规定的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部署,本次监督共确定条例的70条(153款)作为监督内容。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即时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为更好地推动条例落地,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本次监督的重要内容聚焦各有关部门制定、修改相关配套文件、措施,逐条逐款落实条例规定的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部署,本次监督共确定条例的70条(153款)作为监督内容。经督查,现将相关部门出台的条例配套政策和措施情况汇总如下,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调研组
2020年12月10日

注:“已出台配套政策”以牵头部门抓总文件为主;加粗部分是2021年1月-2021年9月新增配套政策或措施。

序号

事项

条例规定

对口部门

工作落实情况(配套政策、措施机制等)

拟出台政策及备注

1

建立推进机制

    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委等

    市政府已建立全市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市、区两级均已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各部门参与的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办〔2021〕1号)。


2

加强制度创新

    第五条第二款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1、自贸区管委会

 

 

 

 

 

 

 

     2019年7月30日,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一业一证”改革的决定》。

     2019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

     2020年4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办〔2021〕1号)。
    2021年8月26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服务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改革措施》(浦市监办〔2021〕160号)。

 

 

2、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0年3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沪自贸临管委〔2020〕143号)。

    2021年2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推进集中行使行政事权系统集成改革方案》(沪自贸临管委〔2021〕93号)。


3、市科创办

     2019年,市科创办制定《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和《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

    按照市政府关于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受市级部门委托实施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做好56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深入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其中52项事权已辐射至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由各分园管委会或所在区政府根据需求承接。《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和《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上海科创办正在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制订“十四五”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待管理办法依程序发布后,上海科创办将抓紧制订并发布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4、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2021年9月,印发《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中央商务区“十四五”规划》。


3

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合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1、市发改委(示范区管委会)

 

 

 

 

     2019年1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

     2020年7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

     2020年9月,三省一市信用、生态环境部门共同修订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

     2020年10月,市发改委与浙、苏有关方面共同对外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版)》。

  2021年1月,市卫生健康委与江苏、浙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联动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3号)。

  2021年3月,市气象局根据上位规章修订,结合长三角气象法治工作一体化,颁布新《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沪气规发﹝2021﹞1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会同浙、苏、皖三省气象部门进行了联合讨论,并最终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实现气象社会管理的政策协同。

    市发改委准备制定《长三角市场主体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加强长三角市场主体基础数据交换。

 

 

2、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8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及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上海发文号:(沪市监规范〔2019〕9号)。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2020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

  2020年11月16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0〕545号)。

  2020年12月8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第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质发〔2020〕585号)。

  2021年1月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水质总有机碳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沪市监认检〔2021〕11号)。

  2021年1月1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长三角地区食品经营监管工作合作事项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1〕42号)。

  2021年3月1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

  2021年3月19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

    2021年6月2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拟统一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合作,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科技一体化发展合作,加强反垄断执法协作,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合作,强化法制计量领域合作互认,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

4

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

     2018年3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1.0版)。

     2019年3月,出台《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即营商环境改革2.0版)

     2020年1月,出台《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3.0版)。

  2021年2月,出台《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4.0版)。

    市发改委拟根据世行、国家评测指标整改情况,推出营商环境改革4.0版。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部门落实营商环境3.0版,世行指标对标改革的122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和落实,共计出台政策文件24部。

5

市场准入

    第十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市发改委

     2020年4月,市政府对本市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8年底印发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的通知(沪经信调〔2018〕990号)将停止更新和发布。

  市经信委拟出台《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经信委

     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沪府办发〔2020〕1号)。

     2020年,市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0〕10号),《上海市产业绿贷支持绿色新基建(数据中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经信节〔2020〕652号),《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产业规划》的通知(沪经信规〔2020〕743号)。

    2020年7月,市经信委印发《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6

扩大开放

    第十一条  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等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0〕3号)。

    市商务委拟2021年修订《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市交通委加强对航运相关国际组织落户本市工作的跟踪和推进,目前正在引进亚太运输资产保护协会。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市商务委

     2019年7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2019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号)。

     2020年11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

    2021年6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7号)。
    2021年8月,市商务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7

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等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0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1〕182号)。

    2021年7月,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印发《贯彻三部门


2、市高院

 

 

 

     2020年1月,市高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签订《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与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签订《关于共同搭建企业、企业家法律服务平台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3、市检察院、

     2020年7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依托智慧公安系统平台,多元监测经济犯罪风险因子,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00余条,第一时间开展落地打击,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上门帮助民营企业查找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指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遏制职务犯罪滋生空间,促进企业提升抵御经济风险与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市民政局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沪社团〔2018〕2号),其中《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019年5月,市民政局修订《上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都规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8

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第二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市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等部门

     2020年,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5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措施的工作方案》后,由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对本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对各部门反馈情况进行梳理研究,未发现需清理的规章。

  2021年4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印发

  2021年3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印发

  2021年3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2021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款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1、市住建委

 

 

 

 

 

 

 

 

 

 

 

 

 

     2019年,市住建委出台系列文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2019版)》(沪建招〔2019〕4号),2、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792号),3、《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2020版)》(沪建建管〔2019〕739号)。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139号);8月出台《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10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84 号)。

  2020年12月,市住建委会同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出台《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23号)。

    2021年二季度,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6月至8月间,组织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监督评价。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完善内控规则和自查机制,规范自身业务活动。同时,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中继续高度关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市住建委拟研究修订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持续完善施工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建设和完善工作,并在招投标中进一步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委拟在统一招投标平台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一系列长期性、覆盖面更大的政策措施,如《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

  市住建委拟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常函询、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拟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中高度关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第四款  本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市发改委等

     市发改委出台《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工作方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网三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试行)》、《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等文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1〕47号)。

市发改委拟研究制订《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拟出台《上海市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进展:这两个文件拟于三季度出台】

9

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等

     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2019年,市场监管局出台《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反垄断执法人才库管理办法》、《反垄断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不正当竞争有关工作的意见(沪市监竞争〔2020〕46号)》。

     2020年7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0〕344号),2020年向社会推出“竞课堂”系列品牌课程。

     2020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上海市地方标准,为全国首个引导企业全方位开展竞争合规建设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2020年8月,沪苏浙皖市场监管局签订《长三角地区加强反垄断执法协作备忘录》。

  2020年1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举办长三角首次反垄断执法协作培训班,来自上海、江苏、浙江及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条线近百名执法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

  出版《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释义。

     2019年7月,市民防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人防行业整治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沪民防〔2019〕49号);2020年8月,签署《沪苏浙皖人防办关于推进长三角人防行业市场一体化发展协议》。

   2021年6月28日至7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系统内执法骨干参加“竞课堂•反垄断专业课程培训”。印制公平竞争审查宣传海报,向各相关政策起草部门发放,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进一步加强制度倡导力度。

    市市场监管局拟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长三角反垄断执法一体化合作事项的通知》。

10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市经信委

     2019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制定《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

  2021年2月发布《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21〕109号)。

2、市财政局

     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标准,相关文件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1年2月,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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