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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皇98终极之战OL》"拳皇"诉"数码大冒险"著作权侵权 二审宣判有果

更新时间:2026-06-23 11:06:14     发布时间:2021-03-23 17:26:03     作者:财税小编-桂富



摘要:《拳皇》诉《数码大冒险》著作权侵权 二审宣判有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游戏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游戏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

  据悉,《拳皇98终极之战OL》(下称《拳皇》)是由日本公司授权、国内公司开发的一款动作卡牌手游,2015年5月,益趣公司获批为《拳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被控侵权游戏《数码大冒险》是羽盟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软件。益趣公司认为,《拳皇》是类电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羽盟公司开发的《数码大冒险》在游戏规则说明、规则界面功能板块结构设计、人物属性技能数值设置等方面与《拳皇》游戏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益趣公司《拳皇》游戏的著作权。羽盟公司作为益趣公司的竞争者,对益趣公司知名商品《拳皇》的抄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羽盟公司辩称,游戏规则设计属于思想范畴,而涉案游戏规则设计与思想并非《拳皇》游戏独创,益趣公司不享有专有使用权。《拳皇》与《数码大冒险》在内容、题材、美术设计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因此,两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拳皇》游戏整体不能构成类电作品,《拳皇》游戏的UI界面、游戏规则说明文章、新手引导未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游戏规则的架构与设计属于一款游戏的核心要素,羽盟公司的抄袭行为有损于益趣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驳回益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益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在手机游戏行业,游戏规则设计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游戏规则设计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备受行业关注。上述案件的审理对行业具有启示意义,游戏权利人维权要注重策略,一般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游戏权利人或积极证明这一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或诉诸反不正当竞争,周全布局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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