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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资质业务进一步放开

更新时间:2026-08-09 00:16:01     发布时间:2018-09-13 17:12:41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2018年6月30日,继发布适用于全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之后,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年6月30日,继发布适用于全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之后,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版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其说明,这一清单适用于各个自贸区。


  在外商投资电信领域,2018年版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此前只是在上海自贸区试点的所有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自2018年7月30日起,所有自贸区都将执行这些试点政策:


  在试点政策范围方面,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修订说明》[1],这些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政策包括“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130号)所规定的适用于上海自贸区的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政策,自2018年7月30日起,也将适用于其他自贸区。


  考虑到,2018年版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获得了党中央、国务院同意,预计,工信部将出台相关通知,明确其他自贸区如何适用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政策;或者,在废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同时,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策上升为统一适用于全国各个自贸区的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将可以依照新的法规,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在相应的自贸区,投资设立经营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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