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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欧亚”商标驳回复审案,现已审理终结

更新时间:2020-02-21 13:18:27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跨欧亚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5434411号跨欧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标题:“跨欧亚”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5434411号“跨欧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属于暗示性词汇,消费者以一般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不会将商标与服务的内容及特点联系起来,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不会引起误认,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为商标,自上市以来深受相关公众喜爱,畅销无阻且无任何质量投诉记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跨欧亚”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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