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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专利法解释大全

更新时间:2020-01-09 19:09:16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2020版专利法解释大全.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划定了专利权的边界,因此是专利法的核心概念,而权利要求的解释又是权利要求的核心.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划定了专利权(本文使用的“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的边界,因此是专利法的核心概念,而权利要求的解释又是权利要求的核心。本文基于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例举典型案例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行全面总结。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划定了专利权(本文使用的“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的边界,因此是专利法的核心概念,而权利要求的解释又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前首席法官Giles Rich所说,专利是一个“权利要求的游戏”。如上所述,在专利无效以及专利侵权中,争议焦点大多涉及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如何理解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阶段,由于申请人可以进行意见陈述并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像在无效和侵权阶段那样受重视。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3款,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即一种具体的想法,而非专利文件的文字本身。在“空心板”案【(2010)二中民终字第20978号】中,原告撰写了“空心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被告在原告专利授权一年后,抄袭了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并获得了“空心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经比对发现,被告专利说明书中92%的内容与原告专利说明书雷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由该“空心板”案可知,专利说明书不构成对技术方案的有限表达。换言之,对于同样的技术方案,不同的代理人会撰写出不同的专利说明书,并各自享有著作权。但是这些不同的专利说明书在专利法下可能指向相同的发明。例如对于同样的产品发明,水平接近的不同代理人可能在权利要求要素的命名、关系等有着不同的取舍,从而撰写出不同的专利说明书,但可能其最终的保护范围是一样的。

  专利权保护的是抽象的技术思想,而描述该技术思想是通过自然语言进行的。因此,在通过具有模糊性的自然语言来还原其背后的思想时,就需要经过解释过程。基于以上认识可知,权利要求的解释贯穿了专利的授权、确权、侵权的所有阶段。

  本文基于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记作《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记作《解释二》),例举典型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以及10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行全面总结。(在最高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并且统一受理专利案件的上诉后,其判决也应被仔细研究。)

  虽然《解释》和《解释二》针对的是专利侵权并且只对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作为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局一般不能直接适用(见工商标字[2004]第14号),但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决定需要接受司法裁决,并且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参考作用,因此,本文仍以《解释》和《解释二》作为法律依据。另外,由于效力问题,本文未采纳一些地方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上海高院的《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等。

  另外,考虑到权利要求解释贯穿专利的所有阶段,本文没有采纳一些侵权阶段独有的解释规则,比如捐献和禁止反悔。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疑问是,请求人在确权阶段(专利无效)能否使用权利人在授权阶段的陈述来禁止权利人反悔。这个问题的答案一般是不能。因为禁止反悔只是在涉及专利侵权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记作《指南》)中并未规定这一原则。由于无效中的证据主要用来证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因此,即使请求人将权利人在授权阶段的陈述提交给合议组,这种陈述也不构成无效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参考。再有,虽然等同特征和等同侵权在各个阶段都存在,但等同更接近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本文未纳入到权利要求解释的范畴。

  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不清楚的关系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权利要求只有在不清楚时才需要解释。但权利要求的解释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虽然权利要求不清楚是解释的一种情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清楚是指,在没有比对的情况下,权利要求本身是基于说明书且清楚的。但在现实中涉及到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形往往是两造对专利与比对(例如对比文件、被诉侵权物)的关系产生分歧,而非在没有比对的情况下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本身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歧义,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从专利文件得出唯一理解,那么应该根据该唯一理解进行解释(《解释二》第4条)。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专利文件的撰写水平,给权利要求解释赋予弹性,从而弥补某些撰写疏忽,避免唯文字论。

  ● 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能够确定唯一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来解释权利要求(“旋转补偿器”案,【(2011)行提字第13号】)。

  ●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确定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且说明书又未对该术语的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以说明书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屏蔽复合带”案,【(2012)民提字第3号】)。

  ● 但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而言,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防电磁污染服”案,【(2012)民申字第1544号】)。

  ● 在解释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有歧义的技术特征时,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并符合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且不得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阵列服务器”案,【(2013)行提字第17号】)。

  不同阶段下解释的异同

  在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应该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合理解释。该解释方式一方面要求“最广义”,但另一方面要求“合理”,即不能脱离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该解释方式也不能理解为最广义可能解释。而在侵权阶段采用的是不同于“最广义合理解释”的解释方式,最高院没有说明该解释方式如何不同,也没有给该解释方式命名。例如,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来看,侵权阶段的解释应该窄于最广义合理解释。

  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解释方式主要是由于专利的授权确权阶段以及专利的侵权阶段各自所具有不同的特点决定的。在专利的授权确权阶段,争议焦点在于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是否应该被授权,在此期间,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而在专利的侵权阶段,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范围,在此期间,权利人不能修改专利文件。

  ●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顾及专利法的法定要求,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并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电流互感器”案,【(2014)行提字第17号】)。

  ● 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中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其差异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在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参考,而非决定性依据(“墨盒”案,【(2010)知行字第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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