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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梳理《商标法》第十三条解读

更新时间:2019-05-08 16:58:49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自商标法实施以来,历经30年有余,回首商标法过往,商标法一直在不断的改善,致使商标法晚上走向全面,近年来商标注册之争越发激烈,但通过对商标注册法的解读,总会有意外的收获。我们就以商标注册法第13条为例,为您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解读。

  自商标法实施以来,历经30年有余,回首商标法过往,商标法一直在不断的改善,致使商标法晚上走向全面,近年来商标注册之争越发激烈,但通过对商标注册法的解读,总会有意外的收获。我们就以商标注册法第13条为例,为您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解读。

  《商标法》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历次修改与条文内容

  商标注册法

  关于第13条规定及其修改的相关解释

  1、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

  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可见,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部分领域提供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扩大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2、我国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本条从两个方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所不同。一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

  但是,如果使用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使用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则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说,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体现了我国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驰名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只要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了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足以导致混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不予注册,驳回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

  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有权禁止继续使用。也就是说,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要给予特别保护,当该驰名商标被他人抄袭抢注时应予以驳回申请,对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应予以禁止。

  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容易导致混淆。在普通商标侵权问题上,凡被指控者将相同或相似标志用于相同商品之上,不论其使用结果是否已经造成混淆,一般均难逃侵权责任。

  但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而言,不论是不予注册,还是禁止使用,均须以导致混淆为必要条件。这就要求主张驰名商标保护者必须举证证明,被其指控者使用有关商标的行为已经或者至少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在商品来源或其他相关因素方面的误解或混同。这一具体规定要求,驰名商标所有人指控他人侵权时,一定要慎重,不能随意行使其权利,以达到维护自己商业利益的目的。

  根据本款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该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则应予以禁止使用。

  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能禁止其使用。这一限定条件也是为了达到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利的作用,以维护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商标生产市场创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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