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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2 17:26:20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等的有关规定,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统一换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健康繁荣有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等的有关规定,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制作机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属于此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审核部门

  (一)总局负责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终审工作;

  (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持证机构的换证审核工作,以及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初审工作。

  三、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件”)的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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