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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如何起草 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21-07-30 16:29:13     作者:财税小编-时社芸



摘要: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如何起草 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流程,企业章程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中外合资企业简单来说就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如何起草

  企业章程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按照规定,企业成立需要确定企业章程,企业性质不同,章程内容也不一样。那么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如何起草?其有哪些特点?下面小编结合《公司法》相关知识,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如何起草?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由标题、通过时问和会议名称标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

  1、标题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的标题应该是全称式的,它由章程制定单位的全称和文书种类组成,如“××××合资企业章程”。

  2、通过时间和会议名称标注

  标题下用括号标注“××××年×月×日×××会议通过”字样。

  3、正文章程的正文

  一般是条款式。大型合资企业可采用总则分章式,而中小型合资企业采用分列条目较适宜。正文应包括的内容必须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来分条排列,主要包括:合资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合资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额、各方出资比例、股份转让规定;利润和亏损的分派比例和规定;董事会的组成、议事程序、董事任期、董事长及董事的委派;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办事规则、总经理及高级人员的任免;会计制度的原则;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

  正文结尾可列附则,写明章程修改权限、生效日期等。

  4、结尾

  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有哪些特点?

  1、法规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所制定的条款。它规定了合资企业宗旨、组织原则及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是合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是合资企业的根本法。

  2、合法性。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因此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除此之外,必须遵守合同的各项合约,必须以合同为准,其有关内容可以和合同有重复,但不能和合同有矛盾。

  3、内部约束性。

  它要求组织内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章行事,按照条文规范自己的行为,还要求其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原则、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工作职责来运作。

  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简单来说就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它设立在中国境内,受中国相关的法律制约。它的设立应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批,那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流程应该是怎样的?

  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流程: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 、 (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 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 ) 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 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项目核准

  审批机关:发改委

  三、:批准证书申请

  审批机关:商务局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 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 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 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 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 (包 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 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 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四、营业执照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 《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 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 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 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 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 止外交关系的, 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 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 需公证认证) ;

  3、 《指定(委托)书》 ;

  4、合伙协议;

  5、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以实物、 (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 明。 )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7、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

  8、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2、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 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 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刻制公章

  审批机关:公安局

  申请刻制印章须填写《印章定制单》并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函(规格为 A4 纸,须打印,注明单位名称、需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法 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持有法人代表签字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 企业工作人员)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

  审批机关:代码管理中心

  1.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原件的双面复印件各一份 (外企还需批 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 本单位公章;

  3.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4. 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

  七、统计登记

  审批机关:统计局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乙) (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税务登记

  审批机关:税务局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 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 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 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 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8.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外币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

  审批机关:外汇管理局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

  5、公司章程

  6、合资合同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十、财政登记

  审批机关:财政局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 (副本) 之日起 30 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办理财政登记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5、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7、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8、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或预留印鉴卡。

  另:企业填写的财政登记卡须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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