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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app搬运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更新时间:2021-05-08 10:30:03     作者:财税小编-詹为勤



摘要:影视app搬运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影视APP的运营方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了著作权人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电影添加手语后向公众播放是否构成侵权?日前,上架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某影视APP被诉侵权。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影视APP的运营方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影视资源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俏佳人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爱奇艺公司诉称,自己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俏佳人公司未经授权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俏佳人公司辩称,涉案APP是被告与某出版社合作的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网络平台,平台上的影视节目均为该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俏佳人公司合作的出版社取得了《我不是潘金莲》著作权人的授权,且搬运版《我不是潘金莲》未在原有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该影视APP未经原著作人许可使用《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行为属于侵权。此外,该影视APP无法保证登录用户为特定残障人士,不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该APP擅自搬运的行为导致影片流量被分流,影响了爱奇艺公司经济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无障碍电影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版权的基础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文化需求,进而实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双赢。

  扩展资料:

  上边说到了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信息网络传播其实说的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所需材料:

  1、申请表格(我方提供解决)

  2、营业执照或法人注册证书

  3、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个人简历(从18周岁开始,见简历模板)

  5、公司工商调档章程原件

  6、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人股需提供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及公司调档章程原件(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本、不能含有外资)

  7、域名证书

  8、申请内容涉及前置审批需取得相关证书(如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9、办公地址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

  10、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11、专业人员数量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12、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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