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花奇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4576752号“花奇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455号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常熟市梅李镇维后家居用品商行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梅李镇维后家居用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576752号“花奇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奇艺”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动物养殖;园艺;配镜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74959号“奇艺”商标、第14574320A号“爱奇艺”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动物育种;园艺;眼镜行”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的“爱奇艺iQIYI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76752号“花奇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