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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也能商标侵权?留这些证据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0-08-06 10:00:49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直播带货也能商标侵权?留这些证据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兴起,很多人都看到直播电商的商机,想利用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赚点钱.但是很多人因为不是专业的团队,在选品上难免会造成一些商标侵权产品,带货人有时也是不知情的,带货人也会受到牵连.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兴起,传统商业结合“互联网+”迎来播商时代。网络直播具有互动性强、实时发布灵活便捷、符合快消时尚的特点。很多人都看到直播电商的商机,想利用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赚点钱。

  但是很多人因为不是专业的团队,在选品上难免会有漏洞,对于一些侵权产品,带货人有时也是不知情的,但就这样无辜被牵连,是否有些太惨了呢?

  下面介绍一下,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销售的商品侵犯别人商标权,那一定是需要进行赔偿的,赔偿金额肯定也要参考自己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规模大小,宣传程度等等来核定。

  但是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下,其实有一种情况是可以不用进行赔偿的。大家可以来学习一下:那就是提出“合法来”来抗辩。

商标注册

  在这里有个案例正好可以跟家说一下,情况是这样的:

  “酒鬼”商标的持有人在2003年申请注册了商标。但有不少超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虽然涉嫌情况一样,处罚情况却不一样,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这其实是因为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中的一家超市向法院陈述,其向商家进货时查验了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提供了上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时的送货单。送货单中商品标注的条形码与公证实物上的条形码一致,送货单均加盖“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印章。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该案中,被告不能再销售涉案商品,但无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合法来源抗辩如果想要成立,少不了要举证证明的。所以留好证据是关键。

  在进货或选品时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对于食品、酒水等还应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送货单上要注明进货的物品名称、型号等,开的单据要有供应商的盖章。尽量和供应商签订正规合同,事先对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进行约定等等。

  同时也一定要保留好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的时侯,要求供应商承担责任,或者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减少自身风险。

  原文标题:带货被发现商标侵权,这些证据可以让你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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