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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公司网上核名及名称登记流程入口

更新时间:2020-06-01 10:45:07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东莞注册公司网上核名及名称登记流程入口: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主申请设立登记页面入口网址,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核名设立系统,东莞注册公司企业名称登记说明

  东莞注册公司网上核名及名称登记流程入口

  一、核名前准备:

  1、确认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筛选)

  名称筛选步骤:

  (1)首先点击进入到【东莞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2)输入您要注册的预想名称进行预筛查。

  (3)比如你注册的名称是“大通天成(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你只需要输入:

  北京大通天成查询是否有重名的!可以用这种方式试试!

  如果没有查到说明通过率就会很高!

  二、东莞注册公司网上核名入口

  点击进去【自主办理核名入口(含办理流程)】

  三、企业注册登记名称规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③、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④、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哪些企业名称不予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五、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2、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3、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4、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七、哪些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东莞”或者“东莞市”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八、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九、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十、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的范围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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