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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医疗资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更新时间:2020-03-31 11:31:43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外商投资医疗资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我国的外资准入法规及政策通常以外国投资者为规范对象,同时规定台港澳投资者参照适用。医疗机构领域的外资准入政策方面,除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性规则外,还有仅适用于台港澳投资者的特殊规则。

  外商投资医疗资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我国的外资准入法规及政策通常以外国投资者为规范对象,同时规定台港澳投资者参照适用。医疗机构领域的外资准入政策方面,除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性规则外,还有仅适用于台港澳投资者的特殊规则。本文给大家介绍外商投资医疗资质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医疗资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一、外商投资医疗资质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外商投资医疗资质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商务部审批。

  三、外商投资医疗资质需符合的条件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3、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4、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6、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8、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五、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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