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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8-09-13 17:13:46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下面是大通天成的小编整理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下面是大通天成的小编整理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 《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法人注册证书;


  (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具体办事流程: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进行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给予许可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作出公告;不给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许可证》应当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结语:以上是从事资质代理的小编整理的关于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的内容,如果您想详细的进行了解或咨询其它业务资质,可以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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